近年来,证券市场逐渐步入良性发展轨道,越来越多的人涉足这一资本市场,证券及交易结算资金已经日益成为当事人履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的重要财产。 将于3月1日起生效的《关于查询、冻结、扣划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查询、冻结、扣划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以及登记结算机构、证券公司协助执法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记者特请专家对此作一番解读。
哪些证券资金可豁免冻结、扣划 主要包括四类。第一类是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依法按照业务规则设立的专门清算交收证券类账户中的证券;第二类是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业务规则收取并存放于专门清算交收资金类账户内的资金;第三类是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业务规则要求证券公司等结算参与人、发行人或者投资者提供的担保品;第四类是客户证券和资金账户内根据成交结果确定的证券和资金。
只有法院有权扣划结算资金 依据《民事诉讼法》,民事强制执行权专属于人民法院行使,民事案件中对债务人的有关证券资产的查询、冻结、扣划只能由人民法院进行。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都没有扣划的权力。同样,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19条、第220条规定,人民法院是罚金刑和没收财产判决的法定执行机关,而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17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因为侦查案件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
哪些账户不得整体冻结 《通知》规定,以登记结算机构名义建立的各类专门清算交收账户不得整体冻结。这里的“整体冻结”是指对各类账户本身进行概括冻结。以登记结算机构名义开立的各类清算交收账户,维系着整个结算系统的正常运转,账户本身是严禁冻结的,除了自营资金交收账户内的部分资金可以冻结以外,实际上所有以登记结算机构名义开立的交收类账户内的证券和资金也都是不能冻结的(担保品限定为交收完成之前)。
“轮候冻结”是怎么回事 为解决不同司法机关之间沟通信息机制不全、法律又禁止重复冻结的问题,《通知》吸收了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内容,规定了不同执法机关对同一笔证券和资金冻结时的轮候制度。同时,赋予了协助义务单位在轮候的冻结裁定生效时,书面通知做出轮候冻结的执法机关的义务。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不同的执法机关同一交易日对同一笔证券分别在证券公司和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轮候冻结手续的,在证券公司办理的轮候冻结应当在先生效。
证券、资金冻结有期限 《通知》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证券的冻结期限为两年,对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冻结期限为六个月,在续冻时仍然是两年和六个月。这和此前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民事执行的司法解释规定续冻时分别不得超过一年和三个月有了明显的区别。
冻结扣划按先后顺序办理 实践中经常会有这种情况发生:两个或者多个不同的执法机关对同一笔证券均要求冻结、扣划,并因此产生争议,这种情况如何解决? 《通知》对此明确规定,由协助义务单位即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证券公司按照送达协助冻结、扣划通知书的先后顺序办理协助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负责人强调指出,这些冻结、扣划措施并不因为是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而在效力上有先后之分。 《通知》还规定了解决争议的两个原则:一是协调原则。发生争议后,先由发生争议的机关自行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上级机关决定;没有共同上级机关的,由其各自的上级机关协商解决。二是维持现状原则。在争议解决之前,协助冻结的登记结算机构或者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争议机关所送达法律文书载明的最大标的范围对争议标的进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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